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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浏览:2004次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7日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息,规范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内容;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单位)。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单位)是学校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学校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级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党委和行政领导,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室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和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行政和群团组织等有关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等;

(五)协调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各二级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学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或者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

际情况,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通过学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校内媒体;

(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三)文件、会议纪要等公文;

(四)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电子屏幕等;

(五)“双代会”等涉及信息公开的各类会议

(六)其他便于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

录,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细则第十四条

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填写《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方式包括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需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

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

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

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职责单位的,应予告知;

(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

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

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中旬之前完成本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监察室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擅自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四)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依照本细则做好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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